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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31 作者: 浏览次数:42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运作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新增、转移、调配、维护、借用、报废;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卡、物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配置合理、效益优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主要由常务副主任分管管理,由资产管理员协助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到管好用好本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并落实到责任人。  

(二)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认真地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建立本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总帐、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做到固定资产的账、卡、物三者相符。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参与本重点实验室资产的处置。  

(五)按时完成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布置的资产对账、贴签、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调整和审核领用人变更信息,并存档领用人调整申请单。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范围、分类和计价,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的领用人只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成员。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动、出借等;若特殊情况需要,必须按规定做好调动、出借凭证。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按照谁领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

    第九条  因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进出(新进、离职、退休等),资产领用人离开前需向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重点实验室分管领导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上签字,以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重点实验室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清点实物、移交固定资产六大类总账及明细账本、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涉及更新领用人的凭据等资产档案,并将移交清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固定资产领用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领用人的变更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交接手续及时更新,并妥善保管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依据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设备领用人向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过室务委员会班子成员鉴定,然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进入广西师范大学资产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报废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送往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监督内容: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和执行情况。

(二)占用、使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三)资产购置、处置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账、卡、物一致性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 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具体赔偿或处置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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