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奖励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鼓励项目进行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二条 项目经费高于30万元的国家、部委等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和创新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第三条 项目鉴定(验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果鉴定申请书”,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验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准备鉴定材料、多媒体演示等有关事宜,做好充分准备,实验室应给予大力协助。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归档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鉴定(验收)或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档案馆。
第六条 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报奖。
第七条 对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实验室鼓励进行专利申报。
第八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积极性,学校对授权专利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