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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02 作者: 浏览次数:217

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实验室工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术动态。

    第二条  各类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有论文接收函。其费用一般从相应项目经费中支出。大会特邀报告、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参会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与会期间,应积极参加大会各项活动,认真对待自己的论文报告。无故取消论文报告的,参会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第四条  实验室成员应利用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实验室工作,携带散发实验室有关宣传资料。

    第五条  公费参会人员回实验室二周内,应将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材料如数上缴,统一保管,回实验室一月内,应在实验室做一次有关会议的学术报告或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条  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访问及学术交流,应先向实验室递交申请,注明被邀请人自然简历,学术方向和水平,由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外专局有关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申报程序参见本章第六条。

    第八条  外宾来校讲学前,邀请者就抵达的时间、食宿、交通、讲学安排、参观项目、宴请等事宜拟订详细接待计划,交实验室主任审核,并填写《来访外宾登记表》。

    第九条  外宾访问结束后,邀请者要以实验室名义作出总结(附讲学的讲稿、学术报告的论文、参考文献、照片、讲稿、幻灯片等有关资料),并送实验室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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