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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02 作者: 浏览次数:238

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院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要遵守纪律,不得高声喧哗,严禁在室内嬉戏打闹,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入外单位人员。

第三条  各研究室必须在导师负责制的前提下指定一名研究室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对研究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研究室内要保持整洁,物品规范摆放。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定期检查,经常维护,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未经主管人许可不准借出、携出、移动、调换任何仪器、设备。

第六条  研究室内要规范使用水、电、气,不得随意改动设施。

第七条  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及附件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八条  对于剧毒、易爆、危险品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少量分类存放,专人保管,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泄露,防止自然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的实验(或配置)必须在通风柜中操作;研究室的废液、废渣等未经处理不准排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毒化处理,防止扩散污染。

第十条  使用的各类气瓶应固定在相对位置上,氢、氧气瓶要相隔一段安全距离,严禁超量存放各类气瓶。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水、电、气、通风等要及时关闭,下班前或最后离开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要对本研究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  研究室人员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安全用具要妥加保护,不准移作它用。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保持研究室走道敞通,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要慌乱,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漫延,并立即上报,对重大事故要保持现场。

第十四条  每逢寒暑假和重大节日,各研究室应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并认真填写安全记录,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五条  每学期实验室组织一次对各研究室安全工作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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