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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2 作者: 浏览次数:276

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放基金设立的目的一是通过开放研究这种深入的、具有实质性的合作来利用实验室外的国内外智力资源提高实验室研究水平;二是通过开放来加强实验室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提高知名度。实验室根据“开放、流动、联合”的宗旨,在以研究方向为主、紧扣主攻方向的原则下,主动组织、保证重点进行课题开放。除每年经学术委员会审批设立开放基金外,实验室还鼓励承担科研任务的课题组直接寻找合适的对象建立开放、合作子课题或专题。对于所有开放课题除给予研究经费资助外,还利用实验室的优势提供实验设备服务和实验数据作为支持。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基金项目,其立项、审批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具体负责,广西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将按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参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类别分为一般开放基金课题、重点开放基金课题和短期访问三类。

第二条  重点开放基金课题不接受自由申请,根据研究目标,从原一般开放基金课题中选择少数优秀的课题,由主任工作会议提请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三条  课题申请应围绕本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需要有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五条  短期访问是指对解决我室固定成员在科研过程中的具体疑难问题,由我室固定成员邀请来本实验室作1-3月的科研工作。

第六条  一般开放基金和重点开放基金课题每年集中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在实验室网页发布当年“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和“申报通知”。申请人撰写《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日期前提交申报书(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程序

 

第一条  项目的评审由实验室组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初步审理,对初审通过的课题申请书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评审、主任审批。

第二条  获得通过的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通知申请者。对获准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条  一般开放基金课题转为重点基金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并经实验室学术委员审查以决定能否由一般开放基金课题转为重点开放基金课题。已有的重点开放基金课题必须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科研进展和成果,以决定其是否仍作重点课题或结题。

第四条  实验室成员邀请短期访问学者需提前一周填写“短期访问学者登记表”交办公室,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四条  获资助的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计划进展报告,根据课题性质和进展,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五条  课题结题或终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学术论文复印件、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或研究报告等。

4、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其中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重点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第六条  研究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七条  实验室对课题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基金申报中予以优先资助。课题研究工作取得的专利、鉴定或评议、经济效益等成果应通过年度工作小结或研究工作总结的形式告知实验室。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课题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小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使用本实验室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时应缴纳的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计算费、材料费、加工费及水电消耗费。

2、调研费、资料复印费、出版印刷费、学术交流费、评审费。

3、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

第三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一条  项目的成果包括通过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

第二条  每项资助课题发表2篇核心期刊或1篇被SCI、EI或ISTP检索机构检索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得到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研究单位人员的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应标注“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Ecology of Rare and Endangered Speci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不能列入开放课题的科研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与环境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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