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民主与规范,加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研究室主任间的联系和作用,特建立实验室室务会议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主持召开室务会,讨论决定实验室内的重大事项,若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室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遇事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超过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三条 实验室室务会议实行主任负责下的民主集中制。凡属实验室重大事项,均应通过实验室室务会议讨论,形成决议。
第四条 实验室室务会议一般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副主任参加,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主题决定。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其他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五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研究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 审议实验室年度计划、经费使用和工作总结;
4、决定实验室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5、监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6、审议大中型仪器的购置;
7、组织科技成果申报;
8、负责年终考核、评比;
9、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10、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室务会议负责具体筹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召开和换届聘任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室务会议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或纪要,并将会议决议或纪要报送有关部门。